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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执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曹秀仙与李展志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马执字第69-1号申请执行人曹秀仙。被执行人李展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马民一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李展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展志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展志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展志在马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13×××90的账户存款。冻结期间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韦茂善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覃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