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夏执字第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李建成与银川起重机器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成,银川起重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夏执字第804号申请执行人李建成,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银川起重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高新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白炳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慈义,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李建成与被执行人银川起重机器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016130元。执行费12561元(被执行人银川起重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已缴纳)。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银川起重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李建成执行款100000元,下剩执行款916030元李晓为以其名下所有的房产抵债。现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夏民商初字第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儒峰代理审判员 李 英代理审判员 魏 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丽第1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