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林法执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许玉增与任启增李俊吉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玉增,任启增、李俊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法执字第184号申请执行人许玉增。被申请执行人任启增、李俊吉。许玉增诉任启增、李俊吉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执结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该案终结执行。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俊杰审判员  王永清审判员  魏玉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志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