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周根灿与被告孟志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585号原告周根灿,男,出生于1972年2月16日,汉族。委托代理人胡东慧,河南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志振,又名孟子振,男,出生于1960年6月11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根灿诉被告孟志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根灿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根灿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根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周根灿负担。审 判 长 王建生代理审判员 吕改丽人民陪审员 王 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白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