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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周根灿与被告孟志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585号原告周根灿,男,出生于1972年2月16日,汉族。委托代理人胡东慧,河南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志振,又名孟子振,男,出生于1960年6月11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根灿诉被告孟志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根灿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根灿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根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周根灿负担。审 判 长  王建生代理审判员  吕改丽人民陪审员  王 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白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