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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禹执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沈庆刚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庆刚,汪红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禹执字第151号申请执行人:沈庆刚,男,197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本市禹会区。被执行人:汪红星,男,197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本市禹会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3)禹民一初字第009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向被执行人汪红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2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汪红星银行存款人民币17000元予以划拨转帐至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户名: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账号:12×××28,开户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华光支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葛洪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