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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行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张森与安庆市房地产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森,安庆市房地产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迎行初字第00006号原告:张森,男,安庆市。被告:安庆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安庆市孝肃路168号。法定代表人:余刚,局长。原告张森诉被告安庆市房地产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晋德忠审 判 员  李 蕊人民陪审员  沈 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祁从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