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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三知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吉祥天(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吉祥天(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三知初字第13号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127号5号礼堂一层203室。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志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祥天(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万达广场B座1502-1503。法定代表人杨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春香,北京华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吉祥天(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元,减半收取71.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庆娟代理审判员  赵丽芳人民陪审员  王永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雷雷速 录 员  刘宏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