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平法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曾X东与孙X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梅平法执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曾XX,男。法定代理人张XX,女,系申请执行人的妻子。被执行人孙XX,男。申请执行人曾XX与被执行人孙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梅平法民一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孙XX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曾XX的法定代理人张XX与本院签订的主动启动执行程序确认书,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金融机构、工商行政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孙XX的财产状况,未发现有孙XX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经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可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恢复执行的情形出现后,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玖昀审判员 林敦灵审判员 陈淼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淼强2.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