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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樊城柿民初字第00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牡丹支行与马军勇、周红燕、王永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XX支行,马某某,周某某,王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樊城柿民初字第00390号原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XX支行被告马某某被告周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XX支行诉被告马某某、周某某、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XX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石小玲审 判 员  马胜明人民陪审员  段占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谢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