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樊城柿民初字第00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牡丹支行与马军勇、周红燕、王永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XX支行,马某某,周某某,王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樊城柿民初字第00390号原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XX支行被告马某某被告周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XX支行诉被告马某某、周某某、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XX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石小玲审 判 员 马胜明人民陪审员 段占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谢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