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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鄢民初字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袁亚辉诉邢岳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亚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鄢民初字225号起诉人袁亚辉,男,。2015年2月9日,本院收到袁亚辉的起诉状,袁亚辉系邢岳雷的雇佣工人,在工作中受伤,要求其赔偿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共115799.2元。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起诉不属于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袁亚辉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路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晋秋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