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中行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张丕生诉沅陵县人民政府撤销林权证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怀中行初字第16号原告张丕生诉被告沅陵县人民政府、第三人熊明辉撤销林权证纠纷一案,属于本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本案法律关系并不复杂,可以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交辰溪县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尹卫红审 判 员 陈治群人民陪审员 陈方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杨世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