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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城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万建武与杨成红、四川长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建武,杨成红,四川长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城民初字第30号原告:万建武,男,生于1966年1月17日,汉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居民,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汪建国,四川民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成红,男,生于1978年1月7日,汉族,四川省荥经县人,居民,住四川省荥经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漆红秀,四川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长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代小红。委托代理人:周光虎,男,生于1957年12月11日,汉族,四川省荥经县,系四川长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员工。原告万建武与被告杨成红、四川长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经审查,该案与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已立案侦查的刘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关联。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纠纷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万建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退还原告万建武。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漆喜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