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原告蚌埠市直物业管理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余振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市直物业管理经营有限公司,余振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126号原告:蚌埠市直物业管理经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4678471-0。法定代表人:李新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靳忠,员工。被告:余振生,男,1978年10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琥珀花园)5-1-2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市直物业管理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余振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蚌埠市直物业管理经营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蚌埠市直物业管理经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蚌埠市直物业管理经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蚌埠市直物业管理经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太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仇光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