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仑商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王伟嵘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商初字第54号原告:王伟嵘。委托代理人:陈兆青。被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代表人:楼戈飞。委托代理人:孙唯峰。委托代理人:孙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嵘与被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伟嵘负担。审 判 员  张 怡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胡琼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