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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楚民初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9-06-13

案件名称

楚雄州金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存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楚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楚雄州金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存秀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楚民初字第529号原告楚雄州金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楚雄市团结路**,组织机构代码:71347579-4。法定代表人陈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海云,云南聂宗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赵存秀,女,汉族,成年人,楚雄市2。原告楚雄州金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存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楚雄州金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楚雄州金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楚雄州金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楚雄州金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已交)。审判员  李华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