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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肇德法执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欧美婷等32人与德庆金辉罗洪水泥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美婷等,德庆金辉罗洪水泥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肇德法执字第582号申请执行人欧美婷等32人。被执行人德庆金辉罗洪水泥厂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德庆县。法定代表人莫接。申请执行人据以生效的德庆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德劳人仲案字(2014)41、47号仲裁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本案义务,并经权利人确认。现该案权利已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德法执字第582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光义审判员  巫振坚审判员  梁绍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钟永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