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494号原告王某,住定州市南城区。委托代理人梁素敏,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敬宇,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刘某已于2015年2月9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张光亚代理审判员 蒋少杰人民陪审员 王 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白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