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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494号原告王某,住定州市南城区。委托代理人梁素敏,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敬宇,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刘某已于2015年2月9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张光亚代理审判员  蒋少杰人民陪审员  王 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白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