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0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原告刘亚辉诉被告霸国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辉,霸国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0136号原告刘亚辉。被告霸国新。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亚辉诉被告霸国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新志审判员 岳建国审判员 王凯隆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苗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