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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0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原告刘亚辉诉被告霸国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辉,霸国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0136号原告刘亚辉。被告霸国新。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亚辉诉被告霸国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新志审判员  岳建国审判员  王凯隆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苗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