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吴伟南与广州杰安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伟南,广州杰安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153号原告:吴伟南,住广东省揭西县。系广州市增城湖桥经营部的经营者。委托代理人:黄庆锋,广东高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杰安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邱瑞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伟南诉被告广州杰安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伟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00元,由原告吴伟南负担。审判员 王丽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柳志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