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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李中臣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中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819号罪犯李中臣,原住河南省新蔡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31日以(2011)驻驿少刑初字第1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中臣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自2011年8月12日至2021年8月11日止。被告人李中臣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7日作出了(2012)驻刑少终字第19号刑事附带���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9月13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李中臣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李中臣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08年以来被告人李中臣参加以杨全利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08年底至2009年3月份李中臣伙同他人在新蔡县开设赌场约七天;2010年六、七月份李中臣伙同他人敲诈勒索焦某等三人人民币80000元。同时认定被告人李中臣系累犯。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中臣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1月、2014年6月、2014年11月表扬3次,2013年9月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商某、贺某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中臣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中臣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12日起至2021年4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西云代理审判员  王 蕾人民陪审员  毛旭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苏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