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定民初字第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张小虎、中交二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与中交二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中交二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京石改扩建工程JS4项目部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虎,中交二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中交二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京石改扩建工程JS4项目部,宁大庆,田茂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初字第869号原告张小虎(又名张明),农民。被告中交二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四路1号高科广场A座。被告中交二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京石改扩建工程JS4项目部,住所地定兴县李郁庄乡张百户营村北。被告宁大庆。被告田茂康,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虎诉被告中交二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中交二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京石改扩建工程JS4项目部、宁大庆、田茂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小虎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2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虹桥审 判 员  田学伟人民陪审员  马春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彦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