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执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世军与被执行人刘光耀、刘明春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世军,刘光耀,刘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民执字第71-1号申请执行人赵世军,张掖市甘州区居民。被执行人刘光耀,山丹县居民。被执行人刘明春,山丹县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山民初字第94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明春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明春在山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首信用社的存款12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多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多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