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民二初字第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冯西坤与河北飞翔通信器材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二初字第84-3号原告:冯西坤。被告:河北飞翔通信器材有限公司,地址:景县广川镇。法定代表人:冯文通,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审理的原告冯西坤与被告河北飞翔通信器材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2日达成调解。现原告冯西坤申请解除对被告河北飞翔通信器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4675.8元的冻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河北飞翔通信器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4675.8元的冻结。审判长 叶永亮审判员 陈忠东审判员 牟建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翟荣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