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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初字第3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丰泽区支行与林宗金、黄加星、王晓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丰泽区支行,林宗金,黄加星,王晓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376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丰泽区支行,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612号中国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大楼一层、二层,组织机构代码67845970-4。负责人王雄,该支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阮志国、许燕云,福建致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宗金,男,198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永春县。被告黄加星,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池店镇。被告王晓彬,女,198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池店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丰泽区支行与被告林宗金、黄加星、王晓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丰泽区支行于2015年2月1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由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丰泽区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张 亮代理审判员 庄 瑮人民陪审员 郭丽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伍晓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