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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娄中民一终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汪某与严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某,严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娄中民一终字第6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汪某,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严某,农民。上诉人汪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涟源市人民法院(2014)涟民一初字第10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汪某、被上诉人严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汪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 兴审 判 员  肖卫江审 判 员  王纲礼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曾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