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句蜀民初字第3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徐超、林立贵与林立贵、徐家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句蜀民初字第356-1号原告徐超,男,1982年1月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83198201161352,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下蜀镇祝里徐家庄自然村。委托代理人刘国平,句容市下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立贵,男,1962年1月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23196201272057,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下蜀镇便民路53号。被告徐家清,男,1959年9月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23195909152013,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下蜀镇南街2号。委托代理人黄萍,江苏容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超诉被告林立贵、徐家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超撤回对被告林立贵、徐家清的起诉。审判员 王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秦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