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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1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暴建利与魏健楠、任彩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暴建利,魏健楠,任彩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131-1号原告:暴建利。被告:魏健楠。被告:任彩娜。本院在审理原告暴建利与被告魏健楠、任彩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暴建利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告任彩娜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且原告提供5万现金担保,自愿申请本院冻结其银行存款5万元。本院认为,原告暴建利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任彩娜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牟长青审判员  李永顺审判员  许文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