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初字第1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暴建利与魏健楠、任彩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暴建利,魏健楠,任彩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131-1号原告:暴建利。被告:魏健楠。被告:任彩娜。本院在审理原告暴建利与被告魏健楠、任彩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暴建利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告任彩娜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且原告提供5万现金担保,自愿申请本院冻结其银行存款5万元。本院认为,原告暴建利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任彩娜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牟长青审判员 李永顺审判员 许文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