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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商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福建省南安市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金鹰集团张家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南安市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浙江金鹰集团张家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商初字第102号原告福建省南安市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法定代理人王建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任新友,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姚树明,河北京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金鹰集团张家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赵联,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星河、李常艳,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南安市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金鹰集团张家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依法撤回对被告浙江金鹰集团张家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南安市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金鹰集团张家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200减半收取24100元,由原告福建省南安市第三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成 进审判员 牟 键审判员 韩建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立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