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监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张某诉刘某某、黑龙江春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某,黑龙江春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全文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监字第2号原审原告张某,哈尔滨市松北区兴隆板块租赁站业主,住哈尔滨市松北区。原审被告刘某某(已于2013年2月5日死亡),原住哈尔滨市呼兰区。原审被告黑龙江春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法定代表人于长江,职务董事长。原审原告张宁与原审被告刘天令、黑龙江春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2日作出(2011)松民初字第4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审 判 长 许湘辉审 判 员 陈艳秋代理审判员 胡 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华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