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单商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原告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孙运建、朱兰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运建,朱兰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单商初字第261号原告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时培行,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保国,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作人员。被告孙运建。被告朱兰芝。本院在审理原告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孙运建、朱兰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以被告孙运建结清贷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8元,减半收取1174元,由原告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许春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孝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