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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初字第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张艳华与刘国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981号原告张艳华,现住农安县。被告刘国龙,现住农安县。被告王彦君,现住农安县。原告张艳华与被告刘国龙、王彦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艳华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刘国龙、王彦君在银行存款。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国龙、王彦君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成信审 判 员  赵泽新人民陪审员  唐学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孟龙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