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苏连生犯贪污罪、受贿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苏连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837号罪犯苏连生,原住河南省淇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8日以(2011)淇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苏连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0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1日止。2011年11月17日罪犯苏连生被送交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于2015年2月2日提出对罪犯苏连生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苏连生自入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08年10月至2010年初,该犯担任淇县高村镇原种二场场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贪污公款140626.39元;非法收受他人贿赂15000元;挪用公款50000元归个人使用。同时该犯系主犯。经审理查明,罪犯苏连生入狱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于2013年4月、2013年9月、2014年2月、2014年8月表扬4次,2012年12月记功1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积极分子审批表、证人高某、魏某的证言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苏连生入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苏连生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0年4月12日起至2021年7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西云代理审判员  王 蕾人民陪审员  毛旭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苏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