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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泾执字第00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侯艾英申请执行马秋玲、程民学、王利、程亚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艾英,马秋玲,程民学,王利,程亚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泾执字第00163号申请执行人侯艾英,女,汉族,村民。被执行人马秋玲,女,汉族,村民。被执行人程民学,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王利,女,汉族,村民。被执行人程亚亚,女,汉族,村民。侯艾英申请执行马秋玲、程民学、王利、程亚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泾民初字第00411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马秋玲、王利、程亚亚给付申请人侯艾英案件款5393.42元,诉讼费112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判决书中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秋玲、王利、程亚亚的银行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剑斌审判员  赵卫斌审判员  许永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雒新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