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民初字第1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1397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本案双方已协商解决,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高德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小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