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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民初字第1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1397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本案双方已协商解决,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高德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小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