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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民商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宁夏润通达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与海原县农牧局、海原县农业机械化推广服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润通达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海原县农业机械推广服务中心,海原县农牧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商初字第12-1号原告宁夏润通达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李玉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天强,景珊珊,宁夏怀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海原县农业机械推广服务中心,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法定代表人马国虎,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马成林,海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海原县农牧局,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法定代表人姜鹏飞,该局局长。原告宁夏润通达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原县农业机械推广服务中心、海原县农牧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马旭于2014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马 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