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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2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李伟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2729号罪犯李伟,男,196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淮南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栖凤监区服刑。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7日作出(2012)八刑初字第000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李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月19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4年11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伟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5年6月26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