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13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张某与徐某、连云港鼎聚物流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徐某,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响水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1343-1号原告张某。被告徐某。被告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被告某乙公司响水县支公司。本院于2015年2月6日已作出(2015)任民初字第1343号财产保全裁定书,依法查封、扣押被告徐某驾驶的某甲公司所有的车牌号苏G×××××重型货车一辆,现被告某甲公司缴纳保证金1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某甲公司所有的苏G×××××重型货车一辆的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葛长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