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乐商初字第19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乐清市农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乐清市江南饲料有限公司与乐清市江南饲料有限公司、陈雄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清市农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乐清市江南饲料有限公司,陈雄,陈伟,陈刚锋,朱财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乐商初字第1997号原告:乐清市农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道忠。委托代理人:王荣迈、徐多丽。被告:乐清市江南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霜。被告:陈雄。被告:陈伟。被告:陈刚锋。被告:朱财龙。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清市农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乐清市江南饲料有限公司、陈雄、陈伟、陈刚锋、朱财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清市农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003元,减半收取7001.5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均由原告乐清市农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旭丹人民陪审员 何淑娜人民陪审员 蔡许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支培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