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1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齐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1991号原告齐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连 坤审判员 许 瑜审判员 牛江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康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