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新民初字第1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齐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1991号原告齐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连 坤审判员 许 瑜审判员 牛江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康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