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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桃民一初字第1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2014桃民一初字第1201号刘某某桃江县某某村民委员会钟某跃钟某山钟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桃江县某某村民委员会,钟某跃,钟某山,钟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桃民一初字第1201号原告刘某某,男,195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三堂街镇赤塘村张家坪村民组。委托代理人刘石保,男,194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益阳市资阳区五一西路***号,系原告之兄,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周毅臣,湖南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桃江县某某村民委员会,被告钟某跃,男,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三堂街镇赤塘村黄泥田村民组。被告钟某山,男,196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三堂街镇赤塘村黄泥田村民组。被告钟某,男,1966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三堂街镇赤塘村黄泥田村民组。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受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桃江县某某村民委员会、钟某跃、钟某山、钟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以双方纠纷已经政府有关部门调解解决为由,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杨 勇审 判 员  刘艳姿人民陪审员  XXX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欧广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