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执民字第2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孙旭昶、薛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旭昶,薛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鄞执民字第200-1号申请执行人孙旭昶,男,1964年7月2日出生,汉族,宁波市鄞州宏升模具厂厂长,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薛斌,男,198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执行(2014)甬鄞望商初字第372号申请执行人孙旭昶与被执行人薛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薛斌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4483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孙旭昶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鄞执民字第20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正伟审判员 郑元利审判员 项宇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静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