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742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得福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742号罪犯许得福,男,194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17日作出(2003)揭中法刑一初字刑一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得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缴纳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4年5月26日作出(2004)粤高法刑一终字第24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许得福死缓执行期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8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9年5月30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3年5月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10月29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许得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许得福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4年11月28日,共获嘉奖23次;2013年6月、2013年12月、2014年6月获得监狱表扬;2014年6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次自觉履行缴纳财产人民币五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许得福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得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7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洁东审判员 陈树城审判员 林晓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妙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