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兰商保字第7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安徽酷豆丁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与孙成发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酷豆丁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孙成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兰商保字第714-1号原告安徽酷豆丁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城北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迎年,总经理。被告孙成发,成年。本院在审理(2014)临兰商初字第2495号原告安徽酷豆丁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成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7月22日作出(2014)临兰商保字第71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了被告孙成发的银行存款10万元。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孙成发的银行存款1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史运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