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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源民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建国与吴小清、薛计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国,吴小清,薛计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源民初字第267号原告王建国,男,196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太原市村民。被告吴小清,男,54岁,汉族,太原市村民。被告薛计萍,女,53岁,汉族,太原市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国诉被告吴小清、薛计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国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国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20元减半收取5310元,由原告王建国负担。审判员  齐万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宇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