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源民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建国与吴小清、薛计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国,吴小清,薛计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源民初字第267号原告王建国,男,196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太原市村民。被告吴小清,男,54岁,汉族,太原市村民。被告薛计萍,女,53岁,汉族,太原市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国诉被告吴小清、薛计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国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国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20元减半收取5310元,由原告王建国负担。审判员 齐万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宇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