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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德法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徐某某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七条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肇德法刑初字第4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某,男,1985年4月4日出生,广东省德庆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德庆县。2014年7月31日,因涉嫌滥伐林木被肇庆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德庆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受理,于2015年2月4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聂群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德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被告人徐某某以46800元的山根价款,向江某某承包了高良镇江南村委会佛子头村暗逢坑5林班22小班山场的桉树所有权。2014年7月下旬,被告人徐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工人对该山场的桉树进行砍伐,并非法将木材出售给他人。经肇庆市中林实业有限公司技术人员对上述山场进行调查,认定上述山场被砍伐的桉树蓄积量为57.66立方米。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被告人徐某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诉请本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徐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被告人徐某某以46800元的山根价款向江某某购买了高良镇江南村委会佛子村暗逢坑5林班22小班山场的桉树所有权。2014年7月下旬,被告人徐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雇请工人对该山场的桉树进行砍伐,之后非法将木材出售给他人,得款8500元。经肇庆市中林实业有限公司技术人员对上述山场进行调查,上述山场被砍伐的桉树蓄积量为57.66立方米。另查明,2014年7月31日,被告人徐某某主动到肇庆市公安森林分局投案自首。上述犯罪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德庆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4年7月29日,肇庆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接到匿名群众电话举报称高良镇江南村委会佛子村“暗逢”山场存在无证砍伐的情况,于次日立案侦查的情况。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徐某某的基本身份。3、抓获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证明:被告人徐某某于2014年7月31日主动到肇庆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自首,并于当日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4、德庆县高良镇林业工作站出具的证明材料、广东省商品林采伐许可证(砍伐证号:10271468)。证明:位于高良镇江南村委会佛子村暗逢坑山场(土名为“猪肝吊胆”、江南村委会5林班22小班)被砍伐的林木点的林地使用权人为邓某某,面积为9.1公顷,于2013年5月办理了采伐许可证,于2013年12月31日过期。5、肇庆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提供的现场勘验笔录、情况分析报告、现场图、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扣押清单、现场照片。证明:2014年7月30日,民警对高良镇江南村委会佛子村暗逢坑山场徐某某砍伐林木的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的情况,并当场扣押油锯2把。6、肇庆市中林实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被砍伐林木调查报告书。证明:被砍伐林木的地点位于高良镇江南村委会佛子村暗逢坑5林班22小班,砍伐林木面积为9.3亩,树种为桉树,林木蓄积57.66立方米。7、证人江某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江某某向高良镇江南村委会佛子村承包了暗逢坑山场,面积为25亩。2014年6月份,江某某将该山场的桉木以46800元的价格卖给了徐某某,双方口头约定砍伐手续由徐某某自己负责办理。8、证人梁某某、冯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份,徐某某雇请梁某某、冯某某等共5人在暗逢坑山场砍伐桉树,砍伐工具为油锯和砍刀。9、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主要内容:2014年6月份,我以46800元的价格向江某某购买了高良镇江南村委会佛子村暗逢坑山场的桉树所有权。我们双方口头约定砍伐期为2个月左右,相关砍伐事宜(办理相关证照)都由我负责,但我并未办理采伐许可证。2014年7月19日,我雇请了5名工人进行砍伐,共砍伐了20多立方米的木材,大概第4天的时候我就将约14立方米的木材用拖拉机运出山场,以600/吨的价格出售给他人,得款85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滥伐林木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徐某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徐某某的犯罪情节、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追缴被告人徐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张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梁潇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第七条对于一年内多次盗伐、滥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其盗伐、滥伐林木的数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