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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马翼诉被告沙华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翼,沙华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468号原告:马翼,男,1973年8月17日生,回族,住址:延吉市。被告:沙华,女,1977年7月22日生,回族,住址: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翼诉被告沙华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翼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翼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翼负担。审判员  朴昌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绪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