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马翼诉被告沙华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翼,沙华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468号原告:马翼,男,1973年8月17日生,回族,住址:延吉市。被告:沙华,女,1977年7月22日生,回族,住址: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翼诉被告沙华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翼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翼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翼负担。审判员 朴昌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绪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