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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民再终字第00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贾小刚、贾瑞敏等与贾小刚、贾瑞敏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再终字第002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贾小刚。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贾瑞敏。上列委托代理人张振江,石家庄藁城青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贾瑞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田俊然,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贾军华,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贾秀丽,1971年5月24日,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贾丽慧,1973年9月9日,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贾金秀,1964年12月19日,河北省新乐市罡头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贾阳,1987年4月2日,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俊芬,1966年9月24日,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上列委托代理人贾小山。上列委托代理人边东浩,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贾小刚、贾瑞敏与被申请人贾瑞福、田俊然、贾军华、贾秀丽、贾丽慧、贾金秀、贾阳、赵俊芬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藁城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1日作出(2011)藁民初字第01382号民事判决,贾小刚、贾瑞敏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2年9月26日作出(2012)石民二终字第0131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贾小刚、贾瑞敏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2013)石民申二字第00129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贾小刚、贾瑞敏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振江,被申请人贾瑞福、田俊然、贾军华、贾秀丽、贾丽慧、贾金秀、贾阳、赵俊芬委托代理人贾小山、边东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2)石民二终字第01315号民事判决和藁城市人民法院(2011)藁民初字第0138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藁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杨景彬审 判 员  张瑞征代理审判员  姜瑞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