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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中法刑执字第00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路成威抢劫、强奸、盗窃、强制猥亵妇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兴中法刑执字第00258号罪犯路成威,男,1983年7月25日出生,蒙古族,小学文化,内蒙古通辽市人,现在内蒙古自治区保安沼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2日以(2006)兴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以路成威犯抢劫、强奸、盗窃、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9年8月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2011年7月减刑1年6个月,2013年4月减刑1年6个月,刑期自2009年8月20日至2024年8月19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保安沼监狱于2015年1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并能完成生产任务。保安沼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呈报的减刑程序合法,同意依法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12年11月至2014年9月记功5次,2013年2季度记生产单项功1次。上述事实,有同监罪犯的证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在卷为证。本院认为,罪犯路成威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路成威的刑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9年8月20日至2023年12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宏楠审判员  景保华审判员  萨茹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