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滨民初字第00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郝正祥诉宝鸡市和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滨民初字第00385号原告郝正祥,男。委托代理人胡雪梅,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宝鸡市和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永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小兵,陕西际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正祥诉被告宝鸡市和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正祥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郝正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正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郝正祥负担。审判员 杨建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晓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