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埇民一初字第01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郭小凤与胡志愿、胡学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小凤,胡志愿,胡学芬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埇民一初字第01041号原告:郭小凤,女。委托代理人:孟云东,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志愿,男,汉族。被告:胡学芬,女,汉族。上述两被告委托代理人:陈雪峰,埇桥区祁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小凤与被告胡志愿、胡学芬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小凤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小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群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丰辉 来自: